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2〕5号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0643
地址:楚雄市东瓜镇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编制符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5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