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2〕65号
中电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葛根地光伏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爱尼山乡葛根地村。总占地面积64.6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16公顷,临时占地53.44公顷),总装机容量40MW,共布置12个光伏发电方阵,其中,4.5MW方阵2个、4MW方阵3个、3.2MW方阵5个和1.6MW方阵2个。拟在葛根地光伏电站新建110kV升压站1座,通过1回110kV线路接入系统双柏变,线路长度约12km。项目总投资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96万元。已取得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敏感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光伏板布设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避让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升压站布局,确保升压站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标准限值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施工完成后及时开展施工场地植被恢复。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开关站周边及线路沿线区域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标准要求。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变压器油事故收集池,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未纳入本次环评内容中,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双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双柏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