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姚罚字〔2022〕3号
姚安县智卉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QE9GT1D
地址: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乐晓斌
姚安县智卉园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的花卉种植项目种植区,南面、西面的截排水沟渠内水体成赤色,北面截排水沟渠内水体成深赤色。截排水沟建设在种植区种植大棚的四周,采用混凝土浇筑,厂房雨水、废水等通过截排水沟统一汇流至厂区西北角后进入农灌沟渠,最终流入蜻蛉河。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种植基地西面、北面截排水沟渠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西面排水沟总磷1.02㎎/L、氨氮0.129㎎/L、化学需氧量30㎎/L;北面排水沟总磷10.8㎎/L、氨氮0.579㎎/L、化学需氧量212 ㎎/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提交了《姚安智卉园艺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请》请求撤销罚款处罚或从轻处罚。经核对证据材料,你公司北面排水沟污染物情况与陈述意见不一致,西面沟渠内相邻公司正在施工截排水沟排放沟内降雨雨水渗漏进入沟渠会对沟渠内污染物有一定影响,但取样点已经避开相邻公司主要外排水,同时公司外排的花卉种植生产废水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无法消除,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撤销罚款处罚或从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3号)及2022年7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