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姚罚字〔2022〕2号
云南省福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688550018L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周
云南省福仑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2号)及2022年7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