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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2〕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825008
  • 2022-08-25 09:54:3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21

 

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QKFKF15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金马街36

法定代表人:苏玉婷

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28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的姚安县前场镇至适中乡的姚安县前适线县道提升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建设并使用的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适中乡三木村委会的拌合站正在开展水稳料生产,但拌合站场地有适中至三木村委会乡村公路穿越,场地内露天堆放有大量水稳料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正在运行的水稳料拌合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装载物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无组织排放;场地内存在大量粉尘未落实洒水降尘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26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1号)、20227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及202269日、20227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85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