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2〕4号
楚雄州百草岭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9440461C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富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
楚雄州百草岭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撤销楚环楚市罚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3号)重新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