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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字〔2022〕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718006
  • 2022-07-18 15:02:37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24

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99857813D

地址:永仁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道

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52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5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于2022527日提交陈述和申辩请求免除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6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22号)、20225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712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