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2〕1号
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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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家龙
地址:永仁县莲池乡黑果倮林场
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5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沿河进行排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和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你公司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和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2021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2021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2月8日15时组织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议上,你公司提出不存在私设暗管的行为,外排的是生活污水,请求免除处罚,但未举证相关证据。经我局再次核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审查,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79号)及2021年12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365000元(大写:叁拾陆万伍仟元整)罚款。
2.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处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以上两项合计,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处375000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9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公司、执行公司和缴款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