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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16
  • 2022-06-29 16:02:27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21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P9668X8

地址:大姚县龙街镇鼠街村委会小平地仔猪保育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良亭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新达养殖场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1229日对你公司新达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

(二)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3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号)、20223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258,0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

综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4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