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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南罚字〔2022〕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15
  • 2022-06-29 16:01:0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南罚字〔20223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P9668X8

地址: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富裕厂小组

法定代表人:饶良亭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2310日对你公司龙川镇石门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龙川镇石门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养殖废水经管道引入集粪池,集粪池内未经处理养殖废水外溢,厂区下方的山林中有黑色流淌痕迹和积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251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25号)及202251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龙川镇石门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经处理养殖废水外溢至厂区下方山林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610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