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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南罚字〔2022〕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14
  • 2022-06-29 16:00:1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22

南华瑞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KU88C0G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清奎

你公司4万吨/年保温材料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生产和销售产品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12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4万吨/年保温材料建设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生产和销售产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237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及20223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4万吨/年保温材料建设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生产和销售产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4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