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字〔2022〕1号
云南迈康兴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0H96XX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老衲村委会山脚村烂山顶
法定代表人:李美种
云南迈康兴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废水外排;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废水排入陈家坟山山林内。
(二)你公司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2〕1号)及2022年5月1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表,决定对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废水排入陈家坟山山林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千元整(¥38,000.00)。
(二)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告知承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1〕91号)后,因疫情影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沼气点火装置)省外厂家未能如期发货影响验收工作推进,且你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取得《云南迈康兴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决定对你公司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千元整(¥3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