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2〕1号
云南群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8F0H2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尚俊园二期(A1地块)2幢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余莉娟
云南群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沿文鼎路东段排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造成青龙河水体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1)第104号)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有关意见及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78号)及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楚环楚市听报字〔2022〕1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缴款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