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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2〕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05
  • 2022-06-29 14:55:2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5

 

刘红湘:

《罗次分公司尾矿提质降硫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3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11月作为编制主持人为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罗次分公司编制的《罗次分公司尾矿提质降硫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项目对罗次铁矿饶家村尾矿库尾矿进行回采再选,再选后的尾矿再回填尾矿库,《报告书》中尾矿回采、再选后尾矿堆存的工艺、输送管线等内容不全;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要求。地下水设置两个监测点位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3.3三级评价项目潜含水层水质监测点位应不少于3个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特征因子为TSP,《报告书》未对其进行补充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1.2二级评价项目中6.1.2.2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书》遗漏再选后尾矿处置措施的环保合规性、稳定性及妥善性处置的可靠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19向你《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4号),2022614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2022519202261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 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