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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2〕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02
  • 2022-06-29 14:52: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2

 

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66551716XA

地址:永仁县莲池乡黑果倮林场

法定代表人:苏家龙

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2420223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厨房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设置的一根黑色塑料管入城污水管网,你公司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PH6.5—9.5(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35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3次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如下:2022325818pH5.70(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6372mg/L,化学需氧量12885mg/L20223251612pH5.66(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3162mg/L,化学需氧量7019mg/L20223252032pH6.09(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1462mg/L,化学需氧量2969mg/L你公司外排废水中pH、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中相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和其他书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1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及20224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叁仟元(¥553,000.00)。

(二)实施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时限为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每日产品产量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时日平均加工量50%,即每日产品产量不得超过2381kg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公司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公司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

你公司限制生产期间以及被解除限制生产决定后,若废水继续发生超标排放或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59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