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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观音岩光伏电站接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411006
  • 2022-04-11 16:21:44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2〕9号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

你单位报批的《永仁县观音岩光伏电站接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总投资3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9万元。拟依托220kV方山变电站扩建220kV间隔工程,新增220kV出线间隔1个;拟新建观音岩光伏电站至方山变220kV线路工程,线路路径总长度约22.19km,新建杆塔41基。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但线路工程穿越生态红线约3754.7m,立塔10基,占用生态红线面积850m2,其中永久占用约550m2,临时占用约300m2。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线路、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林草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林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占用生态红线及林地要符合自然资源和林草等部门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方案,尽量远离居民点及避让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良好区域。通过合理选择导线截面、相导线结构、高压电气设备等措施以降低电晕放电噪声;线路经过居民房屋附近及农田区时,应按《报告表》所提要求设置导线对地高度;确保线路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线路沿线区域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标准要求。进一步优化变电站站内配电装置布局,确保变电站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标准限值要求。进一步优化塔基位置,减少生态红线及林地占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防止破坏地表植被。严禁在生态红线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降低施工噪声,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加强临时堆放的弃土弃渣和砂石料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回收,及时集中清运,妥善处理。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合理设置施工临时占地,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项目完成后应恢复施工临时占地的原有功能。

(三)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所依托的现有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依托设施正常运行,着力防范环境风险;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永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永仁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