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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0-0325250
  • 2018-06-05 17:37:00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重点监管污染源 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4次/年 现场检查 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排污许可、排污费缴纳、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由相关部门和委托组织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实施
2 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部门规章:《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全州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点)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按环保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当年制定的检查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由相关部门和委托组织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实施
3 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省环保厅、州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部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50%;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3% 1次/年 现场检查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业务培训、贮存设施管理、利用设施管理、处置设施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制度、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安全要求、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由相关部门和委托组织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