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楚环限改字〔2019〕1号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未按照我局转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环通〔2017〕229号)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存在未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报告或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6月5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请楚雄市分局督促该单位整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