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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GW单晶硅拉棒及2GW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21-0913004 公开目录: 已批准项目公告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3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1〕79号

宇泽半导体(云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对《年产5GW单晶硅拉棒及2GW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拟投资17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万元。项目在原有二期单晶车间及切片车间内分别新增5GW单晶硅拉棒生产线和2GW单晶硅切片生产线;厂区内新建一套氩气回收系统。2020年12月,该项目取得了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32301-30-03-014281)。项目须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洗车间酸洗废气依托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1套四级氢氧化钠洗涤塔处理后通过原有项目一期已建35m排气筒(DA001)排放;清洗车间单晶硅废料破碎粉尘依托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25m排气筒(DA007)排放;石墨清理间打磨破碎粉尘依托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25m排气筒(DA005)排放;切片车间有机废气依托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1套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25m排气筒(DA008)排放。项目有组织外排废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要求。氩气回收系统建成后,原有项目一、二期及本次新增产生的熔料废气须通过单晶炉自带简谐式除尘器处理后全部进入氩气回收系统净化回收氩气,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机加废水、含氟废水(酸洗车间清洗废水、四级氢氧化钠洗涤塔废水、废酸液)、清净下水(包括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冷却循环水排水、氩气回收系统纯水站浓水)、切片废水、脱胶废水、切片清洗废水。机加废水通过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机加压滤系统处理后进入二期综合污水处理站;含氟废水通过原有项目一期设置的含氟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二期综合污水处理站;切片废水通过原有项目二期设置的板框压滤系统处理后进入二期综合污水处理站;脱胶废水、切片清洗废水进入二期综合污水处理站。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进入自建二期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清净下水近期通过管网排入楚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楚雄富民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出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接排放标准中三者最严限值要求。项目废水总排口处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机油、废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合规处置。单晶硅废料经破碎酸洗后回用于单晶硅棒生产;废坩埚、废石墨件、钢丝、除尘灰、废包装及容器、废金刚线等暂存于固废库,机加压滤硅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暂存于硅泥暂存库,须委托相关单位合规处置;废催化剂、废分子筛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更换;固废堆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区堆存。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做好管理台账。

(五)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管理,在罐区设置相应的围堰围挡等,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 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 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非甲烷总烃0.463吨/年,氮氧化物6.853吨/年,该指标由楚雄市负责协调解决。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请楚雄市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