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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1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19-0626003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环通〔2018〕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尽快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将依法立案、予以处罚。

二、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在名单公布后的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县(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在名单公布后的45个工作日之内,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州、县(市)环境保护局。

三、被公布名单的企业必须于2019年2月9日前登录“云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录入相关企业信息;及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于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含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

四、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选取、确定重点方案时必须邀请州、县(市)环境保护局参加或征求州、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五、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蓝天保卫碧水青山净水安居专项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督企业及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审核。州环境保护局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州环境保护局宣传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每季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宣传法规科。

附件:楚雄州名单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