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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州第十届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18-0711001 公开目录: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杨林委员:

你在政协州第十届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关于城市低频噪声污染的分析与处理的提案》交由州环境保护局主办,州公安局、州文体局、州住建局协办。现将我们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定方案,落实办理责任

州环保局下发了《2018年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州政府十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科长负责人为成员的提案办理领导小组,明确了业务科室专人负责提案办理落实,办公室负责提案办理督查的责任体系。制定了《2018年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州政府十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推进提案办理。州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科牵头,州环境监察支队、州环境监测站共同推进提案办理。

二、强化规划,抓环境噪声源头管控

一是全面启动了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工作。4月23日,州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楚雄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10县市按照国家声环境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声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工作,其中楚雄市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其他9县市2019年6月30日全面完成,进一步夯实噪声环境管理工作。二是科学合理进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进行城市发展功能分区,合理进行城市发展道路规划,改造城中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问题。三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在项目建设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在项目建设中,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有效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四是严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场所的准入关。文化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审批管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中,对未取得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予批准。禁止可能干扰居民区、学校、医院、机关等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休息的地点设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化部门不予批准设立;对于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严格监管,强化执法

一是州环保局制定了《2018年楚雄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各县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城市环境噪声监测工作任务,楚雄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州城市环境噪声监测质控工作。楚雄市采取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方式对城市功能区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测评价。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环保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二是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文化部门把噪声污染作为娱乐场所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同时加大文化经营场所整治力度,重点整治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严格执行娱乐场所不得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规定;执法检查中针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场所内隔音设施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同时要求经营业主做好场所内的噪音管理,在营业期间要保障隔音、降噪效果,并劝阻客人在离开后,不在经营场所附近大声喧哗、吵闹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有效预防噪音污染影响我县群众的生产生活。三是公安机关结合部门职能,持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歌舞娱乐、水疗馆、水汇、餐饮业等重点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四是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和处罚力度。2017年以来,全州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共出动5325人(次),检查经营单位4776家(次),责令整改213家,受理举报90(件),案件查处64件,案件办结52件,警告80家(次),罚款63000元,有效地净化了社会文化环境。五是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各县市在中高考期间环保、公安、城管、教育、建设等部门联动,对学校周边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核环境。

四、低频噪声的环境管理现状

国家环保部《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居民楼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此类噪声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非常感谢委员关心环保,关心噪声污染防治,你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将吸纳在工作中,让我们一起努力,维护良好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环境。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永惠 0878—30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