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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18-0411013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楚环发〔2016〕34号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环通〔2016〕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水污染物控制的重要设施,通过系列处理工艺,将水中污染物以污泥的形式产生并与水分离,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不当,污泥又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环保部、住建部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作为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作用的重要环节来抓,对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台账不健全、去向不明、弄虚作假,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行为,将在污染减排核查核算中扣减相应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

二、全面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监管

各县(市)环保、水务、住建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督促辖区相关单位按照环保部、住建部联发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总量函〔2016〕391号)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十条》,落实好污泥产生、转移、接收、处置(利用)等单位相关责任。全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强化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基础管理,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环通〔2016〕67号)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楚雄州水务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7日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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