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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砂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18-041101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楚环发〔2016〕99号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砂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州涉及砂石开采和石材加工引发环境污染、扰民纠纷及生态破坏的举报投诉逐年增加,占今年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期间总交办件的21.88%,迫切需要加强对砂石开采行业及后续加工项目的管理和整顿力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砂石开采行业的环境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环境准入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严格砂石开采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砂石开采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项目环评文件:

(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

(二)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三)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距离小于500米的;

(四)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项目,开采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和10万吨/年,露天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同时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应环保措施,规范设置排土场,单独堆存剥离表土用于生态修复;配套建设相应的截排水及拦挡设施减缓水土流失,防止水污染;加强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二、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云政发〔2015〕38号要求,共同促进辖区内现有砂石矿山转型升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河流为重点,对辖区内现有砂石开采企业和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环保手续及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环保手续齐全的,要按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善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85号)要求进行整改。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6日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