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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索引号: 1153230001516792XM-/2018-041101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楚环发〔2016〕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州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可能对环境影响较大,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难以审批的项目,经请示州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州环境保护局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将适时调整《目录》并公布实施。

二、《目录》以外已由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县(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20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农业和水利

农业:农业垦殖5000亩及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水利: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3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地下水开采工程。

二、能源

电站: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的综合利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220千伏、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

油气: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油库;200公里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密的除外)

煤炭: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以下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有色金属年产10万吨以下的独立采矿,年产15万吨以下的地下铁矿开采,年产50万吨以下的磷矿项目;

冶炼及金属制品:钢铁加工;有电镀工艺的或者使用有机涂层的金属表面处理;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金属铸件;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化工: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涂料、油墨、造纸、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松香(松节油)、石棉制品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化学肥料制造(50万吨以上钾肥除外)、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以及日用化学品等制造,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除外;

石化:煤炭液化、气化及化学品输送管线;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除平板玻璃和水泥制造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机械电子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通用、专用设备制造、自行车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作为显示器件的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五、医药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六、轻工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乳制品加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人造板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塑料制品制造、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

七、交通运输

道路:新建、扩建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和四级公路;

航运:1000吨级以下的航道工程;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下的内河港口。

八、社会事业

城建:煤气生产、县城及乡镇垃圾填埋、日处理1000吨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日处理500吨以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废旧资源(除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殡仪馆、陵园或公墓;

旅游: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九、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无线通讯;

核技术利用: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退役项目。

十、其他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州级、县(市)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2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部、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州人民政府确定由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抄报:云南省环保厅,州人民政府。

抄送: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