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具有信息公开权限账号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因严格按照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布权限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发布信息不得上网公布。越权发布信息进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和违规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我局政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1年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作废。
附件:1、无需登记备案审批信息公开权限表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文件审稿用笺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0日
无需登记备案审批信息公开权限表
部门名称 |
账号(户)名 |
信息公开范围 |
办公室 |
www.cxhb.net |
信息稿件类 |
办公室 |
Cx_53230003501 |
财务公开信息(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公开) |
办公室 |
Cx_53230003501 |
行政处罚信息(法规科提供) |
政务窗口、环评科 |
cx_53230003502 |
审批信息、受理信息 |
评估中心 |
cx_53230003503 |
评估信息 |
州环境监测站 |
cxzhjjcz |
监督性监测信息 |
非文件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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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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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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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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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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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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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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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网站 |
□信息公开网站 □自办网站 |
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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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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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件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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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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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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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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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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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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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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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网站 |
□信息公开网站 □自办网站 |
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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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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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文件审稿用笺
起草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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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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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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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对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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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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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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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
楚环 [2016] 号 |
信息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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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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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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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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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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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领导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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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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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