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2026〕3号
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804097373
地址:禄丰市仁兴镇猪街村委会上营村浑水塘
法定代表人:张洪德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查,2026年1月12日11时、12时、13时、16时、17时、18时、19时、20时,2026年2月4日1时、2时、3时、4时、5时、6时、7时、8时、9时、10时,2026年2月5日16时、17时、18时,2026年3月24日1时、2时、4时、5时,你砖厂因脱硫设施循环吸收液pH值偏低,二氧化硫吸收去除效率差,导致2#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排放小时数据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排放限值(150mg/m³),其中2026年2月5日17时数据为192.512mg/m³,超过规定排放限值128%,最高超标0.2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提供的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摘录内容复印件、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负责人张洪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2.2026年3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2026年3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2026年4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3.2026年1月12日云南绿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交的《关于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2026年2月4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交的《关于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2026年2月7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交的《关于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2026年3月24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交的《关于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证明砖厂及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认可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事实和原因。
4.2026年3月18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提供的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2#排气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你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过验收。
5.2026年3月18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提供的2025年度销售收入情况表、员工花名册,证明你砖厂属于微型工业企业。
6.2026年4月15日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页岩砖厂提供的空气质量线索核查整改报告,证明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及其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你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2026〕2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砖厂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砖厂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砖厂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超标因子:1个(二氧化硫),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2026年2月5日17时最高超标128%),裁量等级4;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2026年2月5日二氧化硫超标之日最大烟气小时流量62064.9立方米/小时),裁量等级3。经计算,裁量系数A=51/14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代码3031,该砖厂从业人员16人,上年度销售收入201万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微型工业企业;裁量等级-2。经计算,修正系数B=-0.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保护单元,裁量等级0.4。
罚款金额X=N+(M-N)×[(A-1)/4]×(0.5+B)×C
=20+(100-20)×[(51/14-1)/4]×(0.5-0.5)×0.4
= 20万元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楚雄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