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2026〕9号
谭兴成:
公民身份号码:*****************
2023年11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楚雄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举报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在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配合下查明:谭某某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原禄丰衡勤药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存放在禄丰市勤丰镇勤攀磷化工厂区仓库内的过期对氯甲基苯甲酸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某进行处理。2023年11月22日,杨某某雇佣货车驾驶员从禄丰市勤攀磷化工厂区仓库运输过期对氯甲基苯甲酸47.71吨至楚雄市鹿城镇吉乐村委会大槽子山赵白箐倾倒掩埋。2024年5月13日经云南省德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楚雄市鹿城镇吉乐村委会大槽子山赵白箐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楚雄市鹿城镇吉乐村委会大槽子山赵白箐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处置费用为708191.08元(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1986.08元和应急处置费用共计696205元)。案发后,杨某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后期处置,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谭某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7号)告知谭某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谭某某于2026年4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4月27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谭某某主张案件处置费用应按照正常的市场处置费用行情计算而非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708191.08元,同时认为应该和杨某某共同承担处罚金额,而非分别按照70余万元的处置费用单独计算处罚金额。此外,你认为处罚金额过于巨大,其个人无法承受,恳请大幅下调处罚金额。
经我局审查核实,意见如下:2024年5月13日,经云南省德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楚雄市鹿城镇吉乐村委会大槽子山赵白箐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楚雄市鹿城镇吉乐村委会大槽子山赵白箐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处置费用为708191.08元(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1986.08元和应急处置费用共计696205元)。根据本案调查情况,本案涉及两个虽然具有关联性但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一是谭某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杨某某进行处置,二是杨某某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基于此,我局依法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计算确定各自的处罚金额。你主张与杨某某共同拆分承担案件处置费用708191.08元,并以此作为处罚基数的意见,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案件处罚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处罚较轻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在具体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时,已经将你自然人的身份依法纳入裁量,对应适用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时,所告知的处罚金额已依照前述规定予以裁量。你在听证会上申请大幅下调行政处罚金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7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楚市听通〔2026〕1号)、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一、对照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裁量处罚金额:处罚金额下限:708191.08元×3=2124573.24元;处罚金额上限:708191.08元×5=3540955.4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数量:47.71吨,属2吨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及楚雄市公安局调查情况,谭某某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说明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属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根据楚雄市分局及楚雄市公安局调查,谭某某为逃避处理,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属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
X=N+(M-N)×〔(A-1)/4〕×(1+B)
X=2124573.24+(3540955.4-2124573.24)×〔(3-1)/4〕×(1+0.0375)
X=2859321.486
二、对照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裁量处罚金额:处罚金额下限:708191.08元×3=2124573.24元;处罚金额上限:708191.08元×5=3540955.4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数量:47.71吨,属2吨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及楚雄市公安局调查情况,谭某某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说明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属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根据楚雄市分局及楚雄市公安局调查,谭某某为逃避处理,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属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谭某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的行为发生于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查询,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X=N+(M-N)×〔(A-1)/4〕×(0.5+B)×C
X=2124573.24+(3540955.4-2124573.24)×〔(3-1)/4〕×(0.5+0.0625)×0.4
X=2283916.23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处罚较轻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对谭某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罚款228.3万元。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叁仟元整(¥2,28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