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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南罚〔2026〕1号

  • 1153230001516792XM/2026-00190
  • 2026-03-31 08:59:0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南20261


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DR6WMA7N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

202510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你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配套的气旋混动喷淋塔下方隔油池内隔油渣(危险废物)清理、管理不规范,有部分隔油渣随冷却水散落在水泥地板以及一侧截水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0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违法主体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202510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510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5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3PE管生产线和1条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开展实际生产

4.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出租主体为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5.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出租方法定代表人为雷

6.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3页,证明出租方项目备案情况;

7.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11页,证明出租方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8.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农业节水灌溉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6页,证明出租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9.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农业节水灌溉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17页,证明出租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10.20251024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2114号复印件16页,证明出租方环评审批情况;

11.202510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清润农业科技20257—9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3页,证明违法主体职工基本情况及企业规模情况;

12.20251024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4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事实;

13.202510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9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事实。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8.2.3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物或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2026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1危废数量:1吨以下;只有部分隔油渣散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从20251016日发现问题到20251024日立案当天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清理完毕,持续时间为9日,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南华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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