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南罚〔2026〕1号
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DR6WMA7N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
2025年10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你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配套的气旋混动喷淋塔下方隔油池内隔油渣(危险废物)清理、管理不规范,有部分隔油渣随冷却水散落在水泥地板以及一侧截水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2025年10月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文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5年10月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5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3条PE管生产线和1条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开展实际生产;
4.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出租主体为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5.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雷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出租方法定代表人为雷某;
6.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3页,证明出租方项目备案情况;
7.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11页,证明出租方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8.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农业节水灌溉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6页,证明出租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9.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农业节水灌溉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7页,证明出租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10.2025年10月24日云南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提供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2〕114号复印件1份6页,证明出租方环评审批情况;
11.2025年10月24日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清润农业科技2025年7—9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3页,证明违法主体职工基本情况及企业规模情况;
12.2025年10月24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事实;
13.2025年10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9页,证明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事实。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8.2.3条“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物或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2026〕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1。危废数量:1吨以下;只有部分隔油渣散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从2025年10月16日发现问题到2025年10月24日立案当天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清理完毕,持续时间为9日,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南华清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南华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