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元罚〔2026〕1号
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JQ4U45
地址: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
你公司因涉嫌环境违法,2024年9月27日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楚环元立〔2024〕10号),2024年10月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2月9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移送《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文号:元检刑行意〔2025〕26号),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案件作出处理。
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锅炉引风机未运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2.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与数据分析仪的连接被人为断开,篡改监测数据。
根据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元谋县公安局全案证据,及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文号:元检刑行意〔2025〕26号)能证明你公司主观实施了人为断开采样管线、未开启锅炉引风机的事实。根据元谋县公安局对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吴某、公司人员张某、郑某某、第三方运维人员虞某某询问笔录和你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显示,锅炉工郑某某承认于2024年9月3日、24日两次人为断开采样管,其中9月24日明确经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同意,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人员虞某某多次明确告知张某断开采样管是违法行为,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在明知断开采样管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授意锅炉工郑某某人为断开采样管。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时,监控的污染物在出现超标的情况下,省监控中心会向负责人吴某推送超标信息,提醒公司尽快处置达标排放,吴某会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张某进行检查处理,张某会安排锅炉工采取加药等措施降低数据,锅炉工郑某某在正常措施无法降低超标数据时,请示张某采取人为断开采样管的方式“降低数据”,得到张某同意后实施该行为。张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直接负责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锅炉工郑某某负责具体事务的实施,二人采取人为断开采样管的方式“降低数据”,其目的是降低数据,避免了公司因超标被处罚,其作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公司意志的行为,断开采样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减少了石灰、烧碱、尿素投入量,也因此行为避免了公司因超标排污的处罚行为,为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你公司,同时你公司未对张某、郑某某进行岗前环保培训,管理缺位负有管理过错。综上你公司对断开采样管线、未开启锅炉引风机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2024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谭某某)1份4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谭某某被调查询问的情况。
3.2024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郑某某)1份3页,证明违法嫌疑人郑某某被调查询问情况。
4.2024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某)1份3页,证明环保负责人张某被调查询问情况。
5.2024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虞某某)1份3页,证明运维人员对你公司在线站房的运维情况。
6.2024年9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11页,证明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7.2024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提取的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公司基本信息。
8.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谭某某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接受调查。
9.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吴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锅炉工身份信息。
12.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运维人员身份信息。
13.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环保安全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14.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0〕11号)1份共3页,证明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15.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新建10万吨/年环保新材料石粉复合果蔬包装纸生产线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7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6.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环许准〔2022〕10号)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锅炉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17.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新建10万吨/年环保新材料石粉复合果蔬包装纸生产线锅炉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7页,证明你公司锅炉改造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8.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1份1页,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型。
19.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服务合同1份4页,证明运维方和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运维合同履行事项。
20.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1份共9页,证明你公司监测设备校准情况。
21.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进站人员登记表1份2页,证明你公司在线站房人员进出情况。
22.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1份27页,证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具备正常监测的能力。
23.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佳明包装锅炉运行记录表1份22页,证明你公司锅炉运行情况。
24.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排放口时均值1份2页,证明污染物排放数据出现明显的骤降等异常情况。
25.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排放口小时数据1份21页,证明你公司出现数据异常的情况。
26.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停产报告1份1页,证明你公司更换在线设备情况。
27.2024年9月25日提取的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名单1份2页,证明你公司规模情况。
28.2025年12月9日元谋县检察院移送的“元谋县公安局对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刑事案件调查全案证据1套”,包括对郑某某、吴某、张某、虞某某等的询问笔录以及微信聊天截图、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关于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违法情况。
2026年2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个性裁量基准:
排放去向或区域:元谋县辖区内无大气功能区划分,本项裁量因子不取。废气类别:你公司使用燃煤锅炉,为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4。排污超标情况:因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时,检测设备故障,本项裁量因子不取。行为情形:元谋县佳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人为断开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与数据分析仪的连接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经查询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你公司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天以上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
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你公司在调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属于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具备补救条件,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包装纸是制造业中的造纸和纸制品业制行业,属于工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工业类工作人员有35名,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元谋县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局。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