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南罚〔2026〕3号
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309690628E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岔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述丽
2025年11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办公区起点往东北方原姚安公路马鞍山段沿线约150米处的硬化公路一侧堆放约2-3吨固体鸡粪,部分固体鸡粪有塑料膜覆盖,部分固体鸡粪裸露散发臭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5日提取的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肖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3.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4.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违法主体投资备案情况;
5.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情况;
6.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7页,证明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
7.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2014〕11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
8.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选)复印件1份3页,证明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情况;
9.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环审〔2016〕24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南华灵官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情况;
10.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4页,证明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固体鸡粪的相关事实;
11.2025年11月25日肖某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固体鸡粪的相关事实;
12.2025年12月1日段某某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固体鸡粪的相关事实;
13.2025年11月25日提取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证明南华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固体鸡粪的相关事实。
你公司办公区起点往东北方原姚安公路马鞍山段沿线约150米处的硬化公路一侧堆放约2-3吨固体鸡粪,部分固体鸡粪有塑料膜覆盖,部分固体鸡粪裸露散发臭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6日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已将堆放的2-3吨固体鸡粪进行清理,现场未发现新的鸡粪产生,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指出问题后企业次日进行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经裁量计算,拟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鉴于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主动清除堆放的固体鸡粪,消除了生态环境危害,并于2025年12月1日履行完成了生态损害赔偿。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