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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2026〕2号

  • 1153230001516792XM/2026-00164
  • 2026-03-12 17:03:3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62


云南润膘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D13HGU16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余新村民委员会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思言

2026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你公司肉牛养殖场西南面的粪污晾晒场堆存有大量养殖粪污,部分堆存于养殖场区外,未做到及时利用和处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生产经营负责人毕某某、养殖技术员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润膘牧业有限公司及接受调查人员信息;

2.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肉牛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公司提供的《牟定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牟定县共和镇2023年中屯村委会肉牛专业养殖集中饲养点建设项目资产租赁协议》《牟定县共和镇2023年余丁村委会肉牛专业养殖集中饲养点建设项目资产租赁协议》,证明云南润膘牧业有限公司项目来源及用地合法性。

4.2026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202618日对生产经营负责人毕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115日对养殖技术人员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你公司未及时利用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621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6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5000.00并明确告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限期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养殖规模:2025你公司养殖场出栏肉牛50头,折合出栏生猪250头,属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及时对堆存粪污进行清理用于还田利用,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公司已清理露天堆存的粪污,但之前造成的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公司经营范围:牲畜饲养;种畜禽销售,属于牲畜饲养业中的牛的饲养0311);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行业类别大类为农、林、牧、渔业,公司现有固定员工2人,2025年营业收入约9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综上,结合公司养殖规模、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改正等情形,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交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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