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2026〕8号
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CP7CX7XK
地址:楚雄市紫溪镇菠萝哨320国道旁
2025年1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年1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交办问题线索,关于你公司2条检测线采样管长度不合格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你公司检测1线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QW-50B(G)、出厂编号240058A,现场实测采样管长度为7.39米;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QW-5102(Z)、出厂编号240081B,现场实测采样管长度6.47米;你公司检测2线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QW-5102(Z)、出厂编号240080B,现场实测采样管长度6.29米,采样管长度均小于7.5米,你公司已完成整改。经调阅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和出现目视可见黑烟过检的视频资料及检验报告:1.云E38787(报告编号532301472505301054350004)车辆,2025年5月30日首检时采样探头插入明显不到位,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因氮氧化物超标,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云E38787(报告编号532301472505301420450014)车辆,2025年5月30日第1次复检时采样探头插入不到位,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2.云E2P075(报告编号532301472508151021520003)车辆,2025年8月15日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明显不到位,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3.云FW3986(报告编号532301472508141649320017)车辆,2025年8月14日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明显不到位,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4.云 LQB215(报告编号532301472506271644500015)车辆,2025年6月27日首检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因氮氧化物超标,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云 LQB215(报告编号532301472506271741550016)车辆,2025年6月27日17:23:25第1次复检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5.云E2G957(报告编号532301472507121503430014)车辆,2025年7月12日首检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因氮氧化物超标,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云E2G957(报告编号532301472507121749280023)车辆,2025年7月12日17:35:30第1次复检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6.云EY6195(报告编号532301472508061123540001)车辆,2025年8月6日首检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因光吸收系数实测值等于限值,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云EY6195(报告编号532301472508061415180012)车辆,2025年8月6日14:12:25第1次复检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检测员仍继续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6日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2.2025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2025年12月26日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站长魏某某、环检员苏某某、授权签字人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B.2.3.1.5“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 mm”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出具3份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具体为:云E38787(报告编号532301472505301420450014车辆)、云E2P075(报告编号532301472508151021520003车辆)、云FW3986(报告编号532301472508141649320017)车辆),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2025年12月26日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站长魏某某、环检员苏某某、授权签字人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和 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并出具3份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具体为:云 LQB215(报告编号532301472506271741550016)车辆、云E2G957(报告编号532301472507121749280023)车辆、云EY6195(报告编号532301472508061415180012)车辆),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3. 2025年12月26日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收费公示复印件、(6辆)车辆检测收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为6辆,环检收费合计540元,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实际违法所得为540元。
4. 书证(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5. 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存在问题。
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测)过程中存在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和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出具6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和 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B.2.3.1.5“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 mm”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6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共计6辆,属于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检查组反馈发现问题后,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检测规范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整改了采样管,2025年12月2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公司2条检测线采样管长度均小于7.5米,按照检测规范杜绝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现场检查时,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提供调取的证据材料、回答询问、说明有关情况,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属其他未列明行业,现有在册在岗员工15人,属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X=N+(M-N)×〔(A-1)/4〕×(0.5+B)×C
X=10+(50-10)×〔(2-1)/4〕×(0.5-0.3125)×0.4
X=10.75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对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00)。
按照楚雄楚交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环检收费标准,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6辆车辆环检收费违法所得合计540元。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柒仟伍佰肆拾元整(107,5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