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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牟定产业园区庄三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及进场道路建设项目通过审查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85
  • 2025-12-05 14:38:18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224

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提出对云南牟定产业园区庄三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及进场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牟定产业园区庄三片区南,属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0549平方米,其中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4987平方米,进场道路占地面积556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44.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2万元,占总投资的6.25%项目分期建设,近期处理规模500m3/d,远期处理规模为2000m3/d;土建工程按照远期规模建设(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近期建设1座,远期建设3),设备分期安装,近期安装250m3/d一体化处理设备2座,远期安装250m3/d一体化处理设备6座。污水处理主要工艺一体化提升泵+格栅渠+沉砂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一体化处理设备(预脱硝池+厌氧池+缺氧池+MBBR+沉淀池)+砂滤罐+紫外消毒工艺;尾水依托园区已建污水管网和入河排口后排入距离本项目约1.7公里龙川河。服务范围为庄三南片区南部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项目配套建设进场道路,道路总长447.4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项目于202489取得《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云南牟定产业园区庄三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及进场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代码为:2404-532323-04-01-293263。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围挡、洒水抑尘、施工物料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影响,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运营期格栅、提升泵站、沉砂池、调节池、混凝反应池、水解酸化池、一体化设施、污泥池、污泥脱水间产生的恶臭经集气管道收集后进入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由120米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二级标准。你单位要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进一步优化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加强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收集治理,减少无组织恶臭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议以各无组织排放源生产单元边界外延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收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实行清污、雨污分流。运营期厂区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检测室废水经中和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进入本项目的废(污)水经格栅+沉砂池+混凝反应沉淀池+水解酸化+一体化处理设备(预脱硝池+厌氧池+缺氧池+MBBR+沉淀池)+砂滤+紫外消毒+巴氏计量槽工艺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后排入龙川河。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规范设置,设立明显标识,同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对出水浓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出水浓度满足标准要求。你单位要厘清与各排污单位的责任,进入本项目处理的废水,应满足本项目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要求;要加强与排污单位的沟通衔接,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对本项目处理能力造成冲击时,应及时通知排污单位进行调整。要加强运行期全厂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确保各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土石方用于回填,不能回填的委托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当地住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运营期污泥经脱水自然干化含水率降到60%以下后送至牟定县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栅渣、沉砂、废滤池滤料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当项目设计进水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栅渣和污泥进行属性鉴别,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率为100%实验室试剂废包装废机油废紫外灯管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你单位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确保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要厘清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接收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库、进出水检测间、柴油储存区域做重点防渗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应标准,要求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污水处理设施及单元(一体化泵站、沉砂池、调节池、事故应急池、水解酸化池、混凝沉淀池、一体化设备区域、过滤设备间、紫外消毒渠、污泥脱水间、风机房、生物滤池区域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设计建设,要求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0-7cm/s;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执行;除重点防渗及一般防渗以外的区域进行一般硬化。你单位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防渗分区及防渗标准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对防渗区域进行验收,对未按上述要求开展防渗处理的,要重新进行防渗处理,直至达到防渗标准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要加强对各防渗区域防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防渗层破损或渗漏时,要及时查明影响程度并进行修复处理,确保土壤及地下水安全。做好地下水污染监控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制定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恶化及超标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刻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备案,按照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着力提升环境风险事故处置应对能力,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及时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等进行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运行期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需变更,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近期废水量18.16万立方米/年,化学需氧量9.08/年,氨氮0.91/年,总磷0.09/年,总氮2.72/年;远期废水量72.86万立方米/年,化学需氧量36.43/年,氨氮3.64/年,总磷0.36/年,总氮10.93/年。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运后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涉及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水务、住建等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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