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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蜻蛉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通过审批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05
  • 2025-11-10 17:08:41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 190

蜻蛉河灌区管理局:

你单位提出对《云南省楚雄州蜻蛉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蜻蛉河大型灌区位于楚雄州姚安县和大姚县,涉及姚安县的栋川镇、光禄镇、官屯镇、弥兴镇和大姚县的金碧镇、新街镇、龙街镇、石羊镇等8个乡(镇)。建设性质为改建,项目新增用地面积1652.49平方米,包括永久占地69.17平方米和临时占地1583.32平方米,工程总投资38021.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4.12万元。项目在现有蜻蛉河大型灌区基础上进行续建配套和改造,续建配套和改造范围包括蜻蛉河大型灌区的姚安灌片和大姚灌片,项目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等四项工程,工程细分为20项子工程。本次改建项目不对蜻蛉河大型灌区现有工程布局做较大的调整,仅在现有灌区工程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加固及完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健全高效利用的灌区水资源配置体系。工程施工总工期为48个月。2023813日,云南省政府正式批复了《云南省水网建设规划》,把蜻蛉河灌区项目纳入建设规划。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生态敏感区;不涉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古树名木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占地1562.29亩,包括永久占地68.93临时占地1493.36永久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工程建设过程中占用省级公益林0.2115亩,占用天然林0.828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耕地、林地、河湖岸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省级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应区域。同时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要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物料堆场防尘网覆盖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和限制车速等措施减少扬尘影响;搅拌机料口及搅拌滚筒三面封闭,采用湿法搅拌减少粉尘;临时堆场堆存的淤泥采取表面喷洒生物除臭剂、采用罐车封闭清运等方式减少恶臭影响。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运营期灌区灌溉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气产生,项目配套的灌溉实验站职工食宿会产生部分食堂油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规定的小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你单位要做好施工期施工场地、渣(料)场、淤泥临时堆场、运输车辆等的管理,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场地扬尘及无组织粉尘排放,确保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区设置沉淀池,对施工机械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设置轮胎冲洗池轮胎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区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在涉及排水的施工区修建沉淀池,施工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及道路降尘项目续建管道、改造管道、渡槽、排洪槽等工程产生的试压废水输送至工程附近高位蓄水池内简单沉淀后,用于周边绿化灌溉临时淤泥堆放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堆存渗滤水经排水沟收集沉沙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周边道路及堆场抑尘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周边水环境监测监控,确保施工涉及的地表水环境功能不降低,水质不变差。营运期要合理调配水资源,河闸、取水坝等要下放一定生态流量,维持河流正常环境功能;要做好农业退水的管理,防治农业退水影响地表水环境。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强化施工管理,施工临时占地尽量避让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等环境敏感区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在所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涉及保护区的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加强灌区工程沿线宣传和监督,禁止村民将废水、垃圾排入农灌渠内;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巡检、维护,避免渠道坍塌等现象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加强灌区农用化学物质的管理,合理处理灌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对生态下泄措施进行维护,对下泄的生态流量做监测记,确保河道下游生态需水。

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施工中加强对泉点、水井水质、流量监控,若因项目施工影响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及时妥善解决并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项目灌溉实验站配套建设的危废暂存间、隔油池及化粪池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进行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 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隔油池及化粪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的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设计,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厚度≥1.5m,渗透系数≤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及危险废物不会入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与施工弃渣按性质分类回收,不能回收的设置1#2#临时弃渣场暂存,后运至制定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置;项目在西河新街段生态排灌干渠提升改造工程和金碧镇白鹤排灌干渠工程各设1个淤泥临时堆场,暂存渠道清出的淤泥,待淤泥晾晒含水率达到要求后,采用密闭运输车运至工程附近园地消纳;疏浚打捞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废水产生的沉淀池泥沙,打捞后运至大姚县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堆填场处置;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后,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池处置。运行期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对于可以回收的送废品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则须定期清运至县城生活垃圾处置系统进行统一处理;泵站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采用桶装运至灌溉试验站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设置专用垃圾收集桶收集后,定期运至附近西普关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处置;项目废机油产生于钟秀和张坝2座泵站,属于危险废物,采用桶装运至灌溉实验站1间占地面积5立方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严格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施工机械应尽可能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施工前及时告知受影响居民,严格控制施工时段,挖掘机、振捣器等机械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管线、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距离途经村庄较近的一侧采取围挡施工。运营期项目配套泵站设备安装减震,并将泵站设备设置于泵房内,利用泵房进行隔声降噪;工程运行过程中安排专人或委托相关单位定期对泵站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及时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等进行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运后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姚安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