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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 1153230001516792XM/2026-00313
  • 2026-06-03 17:09:36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6〕 100 号

姚安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的《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5月1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24000万元,环保投资473.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69.5709hm2(永久占地0.0312hm2,临时用地69.5397hm2)。项目采用670Wp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组件块数133484块,每片尺寸为2382mm×1134mm×30mm,重32.5kg,按每串26块,本场区一共布置光伏组件5134串(每串的容量为17.42kWp),每个组串使用光伏专用直流线连接到逆变器,选用242台300kW的组串式逆变器,新建12个光伏大方阵,细分为30个光伏子阵,包含1.5MW光伏子方阵3个、1.8MW光伏子方阵9个、3MW光伏子方阵18个。交流侧装机容量65MW,直流侧装机容量为84.6MWp,容配比为1.302。本光伏电站电力通过3回35kv架空集电线路送入姚安县远信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220kV升压站,架空线路总长度约33.98km,全部纳入项目送出线路工程,并另行核准。项目于2025年8月11日取得了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名称为《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号为2508-532325-04-01-664596。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行政许可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河湖岸线、林地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应急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光伏板清洗水造成的影响。

(二)生态环境影响。施工作业对生态环境破坏可能导致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野生动物干扰。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机械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的噪声等。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项目布局和施工方案,光伏板、箱变布设须按照国家及云南省能源局相关规定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超范围占用土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光伏组件严格执行最低沿高于地面2.5m要求,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禁随意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临近村落区域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布设车辆清洗设施,净车出场;物料及渣土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散装物料遮盖防护、场地及道路定期洒水降尘;场内车辆低速行驶,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规范堆放且远离居民区等。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用作农肥、旱厕定期清掏还田,均不外排;建筑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雨季径流经沉沙池沉淀后外排;严控施工不侵占河道、不向沟道弃置垃圾,施工废水严禁外排,核心措施管控水体污染。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项目光伏区箱式变压器位置,远离光伏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材料,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运营期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旧光伏组件须交由专业机构处置,不得擅自丢弃或转移。

(六)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置。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项目不包括送出线路工程,待方案确定后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  6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