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16〕01号)

  • 日期:2016年06月15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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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楚环罚告字〔2016〕01号

禄丰县人民医院

我局于2016530日至5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2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收集后,安排专人于夜间进行焚烧,焚烧炉未配备有效烟气处理装置,造成环境污染。

3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长期焚烧医疗废物,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医疗废物管理登记本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其中:(1)对第1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对第2、3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何正文             电    话:0878-3013787

地  址:   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     邮政编码:   675000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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