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14〕3号
昆明金牛华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0100100043325
组织机构代码: 70976777-8
法定代表人: 张晓东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星都总部基地025幢1单元4层401室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4 年 12 月_18_日对你(单位)位于禄丰县中村乡河西村委会的日处理300吨铜矿选矿及配套尾矿库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在禄丰县环保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关于中村和尚洞选矿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后,你公司停止了建设行为,但未按要求在2014年6月21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截至2014年12月18日,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关于中村和尚洞选矿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4 年 12 月_19_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1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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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柒万元整;
2.限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该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前,不得恢复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楚雄分行营业部
户 名:楚雄州财政局代收罚款专户
账 号:55238160101801001412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