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14〕04号)

  • 日期:2015年02月13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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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14〕04号

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00000001902

组织机构代码:29232500-9

法定代表人:杨春银(身份证号码:53011219*******217

企业地址:  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桃园冶金化工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4 12 _8_日至 2014 12 _19_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 楚雄州环境监测站201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开展2014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时,你公司制酸尾气外排烟气中颗粒物监测值为205mg/m3、209 mg/m3、189 mg/m3,硫酸雾监测值为216 mg/m3、232 mg/m3、202 mg/m3,已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5467-2010)规定的硫酸雾40 mg/m3,颗粒物50 mg/m3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楚雄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楚环检字[2014]第184号)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4 12 月_23_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1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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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2.责令限期治理,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楚雄分行营业部

户    名:楚雄州财政局代收罚款专户

账    号:55238160101801001412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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