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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7:31 来源: 浏览次数: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告知书

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全州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知法、懂法和守法,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做好绿美楚雄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现就常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自觉遵守持证排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参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切实遵守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

(一)废水污染防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37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废气污染防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第20条、第48条规定,强化废气收集与处理,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实施台账管理,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使用。

(三)噪声污染防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第81条规定,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第78条、第80条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包括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网上申报危险废物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无证单位和人员从事相关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落实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污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七、认真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做好企业环境风险源排查管理,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处置物资,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八、做好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5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传输数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倡议广大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将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自觉行动,共同携手守护好楚雄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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