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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中石坝水库扩建工程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418002
  • 2025-04-17 15:31:39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49号

楚雄市水务局:

你单位提出的《楚雄市中石坝水库扩建工程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拟扩建工程位于楚雄市彝海街道青龙社区中石坝村龙川江一级支流青龙河上。工程规模为中型,总投资22498.62万元,环保投资997.0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43%。工程主要由枢纽工程、库区防护工程和边坡工程组成。枢纽工程包括改建大坝、改建溢洪道、改建右岸输水隧洞、新建左岸输水隧洞等。大坝为粘土斜墙风化料坝,坝高36.1米,坝顶长250.6米,坝顶宽6米,总库容1032.10万立方米,死库容139.10万立方米,正常库容811.3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为672.20万立方米。库区防护工程包括库尾整治河道2.39公里,库尾垫地改造483.44亩。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8个月。拟设置1个粘土料场,1个风化石渣料场,3个施工生产生活区,不单独设置表土堆场和弃渣场。水库建成后以农田灌溉、下游城市和农田防洪为主、兼顾城镇环境供水,同时作为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充蓄水库向楚雄市富民工业区补充工业供水;年总供水量1073.7m3。项目实施可能对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林草、水务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林草、水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益林、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水库现状水质丰水期库区总磷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余指标达标;枯水期库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余指标达标,现状调查污染源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退水区青龙河丰水期水质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枯水期青龙河各监测断面中部分断面水质出现超标,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其余监测因子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现状调查污染源主要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城市污水及工业退水。水库建成后,受水库调节和供水影响,大部分时段水库下泄流量较天然状况发生明显改变,枯水期按水库坝址多年平均天然流量的10%下泄、丰水期按30%下泄生态流量,可改善当地灌溉、景观用水及工业用水条件,产生的新增退水将对青龙河、龙川江等受纳水体造成不利影响。

(二)陆生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1190.44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79.52亩,临时占地面积为710.92亩。涉及临时占用省级公益林239.5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480.16亩。评价区内未调查到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记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种,水库蓄水前库区范围内植被将全部清除,工程实施将淹没、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三)水生生态影响。评价区内发现土著鱼类6种,未发现有国家级、云南省级保护野生鱼类物种。工程施工扰动河道水体,使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浑浊度上升,水质产生变化,对底栖动物、浮游生物、鱼类造成一定影响。工程实施将阻隔库区与坝下鱼类等水生生物交流,进一步压缩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适宜生境;工程运行导致的上下游水文情势变化、低温水下泄等,将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工程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场地扬尘、机械噪声、交通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当地环境空气、声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蓄水和运行调度方案,制定水库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管理方案,保证下游生态流量满足最低下泄量要求,当天然来水不足时,按天然来水下泄。施工期利用现有右岸输水隧洞进行导流、泄放生态流量;蓄水初期及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取丰水期(6月~10月)下泄0.1713立方米/秒,枯水期(11月~次年5月)下泄0.0571立方米/秒,初期蓄水期通过右岸输水隧洞导流泄放生态流量,运行期生态下泄流量从新建左岸输水隧洞取水,通过左岸输水隧洞出口处的闸阀房至溢洪道的生态水量放水管道向下游河道下放。应科学调节生态流量,以满足流域调度及相关规划要求。设置生态流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生态流量进行自动在线监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外购,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基坑排水、灌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降尘、浇灌附近耕地林地或作为水保植物措施用水等,回用不完的排入青龙河;机修废水通过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定期清池,回收浮油,去除浮油后废水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由临时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家肥用于水库周边农田肥料,不外排。施工期灌浆废水、基坑废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一级标准方可排入青龙河。应注意观察隧洞涌水情况,如发现涌水现象,需采取预灌浆固结、边开挖边衬砌等施工措施,减少隧洞排水的强度,采取措施降低涌水中的悬浮物。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委托周边居民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蓄水前开展库区生态环保清理,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库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及修复,原则上不得在库区开展不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产养殖。加强工程新增退水治理,推动落实受水区水污染防治。严格遵循“三先三后”原则,在确保受水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工程新增退水处理要求、受纳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的前提下有序实施供水,确保“增水不增污”或“增水减污”。严格落实低温水减缓措施,运行期开展水温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灌溉水复温设施。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施工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蓄水前开展淹没区动植物详细调查,若发现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水库管理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加强临时用地、粘土料场、风化料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的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本地物种,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加强水生生态保护,定期开展陆生动植物监测和水生生态监测,结合鱼类保护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开展增殖放流。

(四)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布置、优化施工布局和施工工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篷布遮盖、湿钻工艺等防尘抑尘措施,禁止夜间施工、车辆减速,降低噪声对周边村庄的影响。施工期间开挖的土石方全部用于库尾垫地防护,表土全部回填。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尽可能回收利用,若不能利用,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存放点进行堆存、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机修含油浮渣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做好水库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减脱水河段生态流量保障和受水区水污染治理,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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