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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姜驿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724003
  • 2024-07-23 17:25:38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78 号

元谋灌区管理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提出的《元谋县姜驿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元谋县,涉及姜驿乡水平石、半箐、姜驿、糯拉鲊4个村委会32个自然村和江边乡盐水井村委会3个自然村,总投资13507.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3.43万元。拟建管首3.9万立方米高位调节水池1个,输水干管2条(北干管10.158千米、金马分干管13.24千米),支管4条(金马1#、2#、3#、4#支管长度分别为1.186千米、1.968千米、1.475千米和0.567千米),提水泵站2座(平坦提水泵站、白秧树提水泵站)并配套3条提水管道(平坦泵站提水管道、白秧树泵站1#提水管道、白秧树泵站2#提水管道,长度均为4.519千米);配套建设464.58平方米的管理房及灌区信息化系统。灌区面积3.49万亩,设计供水量760.7万立方米,其中741.4万立方米水量通过管道向灌区直接供水,19.3万立方米向灌区4座已建水库(界牌箐水库、水平石水库、姜中水库、李官坟水库,均为小型水库,功能均为农灌)补水,水库再向灌区供水。工程不设砂石料场和土料场,布置1个弃渣场和15个临时表土堆放场。总占地面积764.4亩,其中永久占地36.93亩,临时占地709.47亩。项目于2023年7月18日取得《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元谋县姜驿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元发改字〔2023〕132号),项目代码:2305-532328-04-01-501702。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工程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针对涉及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同时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敏感区。项目涉及元谋风景名胜区金沙江景区的一般景区(高位调节水池永久占地1.831公顷,北干管临时占地0.98公顷),2024年2月州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选址意见,明确项目不属于《元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类型,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方案。涉及金沙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管道穿越临时占地28522.9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临时施工便道占用3967.30平方米,管道穿越临时占用25500平方米),公益林(北干管羊腊昔至火焰山段、金马分干管接近沙沟箐段占用省级公益林5.7437公顷;金马分干管干海梁子~金马村沿路部分管段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0.8939公顷),2024年3月元谋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属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中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认定意见,目前正在办理相关土地、林地审批手续。

      (二)水环境影响。本项目水源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受水区界牌箐、水平石、姜中、李官坟4个水库现状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补水后受水水库水质均获得提升,除界牌箐水库仍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外,水平石、姜中、李官坟水库水质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退水区受纳水体姜驿河、沙沟箐现状调查时处于干涸状态,灌溉退水会使得河道水量增加,对河道水生生态产生一定正向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总占地面积764.4亩,其中永久占地36.93亩(2.46公顷),临时占地709.47亩(47.32公顷)。评价区内未发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区域特有种;评价区分布有2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翅鸢、红隼);未调查到珍稀鱼类、特有鱼类、长距离洄游性鱼类及鱼类“三场”分布。项目实施将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项目施工及运行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选址和线路布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线路施工设计,减少对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及公益林和动物栖息地的占用。管首调节池、输水管道设计等应与当地整体景观相协调,以保持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的完整性;严格控制在所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项目施工活动,禁止施工扩大进入划定以外的区域,除征占区域外,尽可能保持现有陆生生态的完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应采取及时清扫、洒水降尘、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堆料、表土及弃渣场物料存放尽量平整,做好遮挡覆盖;距离居民区较近的管段施工采用围挡施工。严禁随意弃土弃渣,妥善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确定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时序,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减少植被损毁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施工区表层土壤应单独堆放于各区空地,渣场堆放应设置挡渣措施、修建排水沟等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禁止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布置施工生产生活设施和弃土堆渣、排放废水,临时占地不修建永久性构筑物,不随意砍伐树木、破坏耕地,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并选用当地植物物种,做好迹地植被恢复。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河堤开挖应设置临时围挡措施,避免土石及建筑垃圾等落入河道;施工尽可能避让雨天和汛期,缩短工期;废弃土石方远离河道堆置,及时清运。生活污水中粪便通过临时旱厕处理,其余废水通过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作为周边农用施肥,不外排。运营期做好水资源调配和高效利用,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及监控,防治地下水污染及土壤盐碱化。加强受水水库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界牌箐水库汇水区域污染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集中整治,确保4个受水水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加强灌区和退水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监测,确保调水后当地生态环境获得持续改善和提升。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车辆、设备养护。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在敏感路段设置交通标志牌,限制运输车辆时速。加强运营期敏感点声环境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功能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施工期产生弃渣运输至弃渣场堆存。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堆存。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自行清理至集镇集中处置点处置;泵站水泵在产生故障或例行检修机修废油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收集、管理及转运制度,定期交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