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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废渣填埋场主体扩容及公辅设施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323002
  • 2023-03-23 09:51:12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23号

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2月23日提出的《综合废渣填埋场主体扩容及公辅设施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楚雄州禄丰市勤丰镇勤丰工业园,属扩建项目。原有渣场面积131亩,分为1号库区和2号库区,渣场有效库容共计94.34万立方米,总坝高46.5米。本次工程主要是对2号库进行扩容,2号库区从1905.0米标高开始在周边取土扩大容积,在原设计堆高1915.0米基础上加高堆坝至1935.0米,增加有效库容99.43万立方米,建设排洪设施、排渗设施、防渗设施、渗滤液收集设施、监测设施等,扩容后渣场总坝高73.5米,全库容193.77万立方米。扩建工程渗滤液经渗滤液导排系统收集后依托现有容积2.05万立方米渗滤液池和2万立方米中间池存储后由输送泵送至库区回喷蒸发消耗。现有项目1号库区和渗滤液收集池补漏工程已经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6462.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4.55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9月取得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4-532331-04-01-475485,项目原名称为“综合废渣填埋场扩容工程”,2023年1月项目名称变更为“综合废渣填埋场主体扩容及公辅设施配建工程”。

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评价区未发现国家级、云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未发现国家级和云南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项目施工期涉及植被清理的土地约146亩,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项目区周边地表水体为沙龙河及北甸河,沙龙河汇入北甸河,项目所在区域处于温泉大桥和富民大桥段之间,这两个断面水质为Ⅴ类或劣Ⅴ类;北甸河关山场断面出现总磷及粪大肠菌群超标情况,均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施工及运营期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施工废水及渗滤液等,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5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混凝土搅拌机冲洗水经临时沉淀池(2立方米)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的废水经沉淀池(10立方米)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及道路浇洒、抑尘,不外排。运营期渣场渗滤液经导排系统排至集液池(2.05万立方米)内收集,非雨天用于渣场回喷抑尘,雨天渗滤液无法及时回喷时,输送至中间池(2万立方米)储存。封场后,渗滤液由集液池收集后通过回水管道不定期输运至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区MVR蒸发器装置处理。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完善废水的回用及极端天气条件下废水事故排放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生产废水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场地扬尘、运输车辆扬尘和燃油废气。通过洒水降尘、加强堆场管理、减少露天堆放、道路维护、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禁止车辆超载、加强车辆和机械管理维修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是道路扬尘、填埋时车辆废气和渣场二次扬尘,均为无组织排放。填埋场严格落实渣场洒水抑尘,通过增加洒水频次及覆土植草等措施减少扬尘影响;运输车辆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禁止弃渣沿路泼洒。加强道路养护,路面及时清扫和维护。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加强维护,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运营期主要噪声源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垃圾运输车和覆盖土运输车等生产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对敏感目标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弃土石方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项目不设置渣场,产生的废弃土石方用于园区内场地平整及绿化覆土;生活垃圾设置临时垃圾收集桶收集后,统一委托环卫部门处置。运营期入场综合废渣来自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生产区的钛白粉生产等工艺装置和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海绵钛工艺装置。本项目渣场按Ⅱ类填埋场要求建设防渗设施,入场条件可包括Ⅰ类和Ⅱ类一般工业固废。项目建成投运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提出的入场要求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要求,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对废渣进行属性类别鉴别工作,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严格固废入场控制要求,不满足本项目固废入场控制要求的废渣禁止进入本渣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认真做好填埋区的防渗工作,严格控制HDPE防渗膜、黏土和TSP改性黏土等防渗系统的施工质量,完成各项防渗设计指标,避免防渗系统出现破损或破裂导致渗滤液发生渗漏污染土壤环境。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扩容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堆场要求进行建设。扩容库区采用水平防渗方式,防渗结构为清基后自下而上:压实黏土+TSP改性黏土(厚30厘米+4厘米)、HDPE单糙面防渗膜1.5毫米,长丝土工布500克/平方米,防渗层在岸坡每升高10.0米设置一道锚固沟,防止土工布、防渗膜下滑。扩容工程新建地下水导排盲沟与现有工程地下水导排盲沟相连接,盲沟由土工布包裹碎石组成,内铺软式透水管管径为Ф200,将地下水穿过库区引至库外。新建渗滤液盲沟与现有工程渗滤液倒排系统相连接,从1905.0米标高开始,堆坝每上升10米设置一层水平纵向排渗盲沟,水平间距20米,盲沟由400克/平方米土工布包裹碎石软式透水管构成,排渗盲沟以i=0.02的坡度延伸至堆坝坡外,顺坝面排水沟排至渗滤液收集池内。渣场周边已设置8个监测井,渣场上游设置1个,两侧各设置有1个,下游设置5个。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地下水环境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主要区域为填埋区、渗滤液收集池,要进一步优化防渗设计,严格按相关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定期对地下水导排盲沟出口及监测井进行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受污染,应立即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地下水防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本次环评提出的应急措施和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措施要求,严防“跑、冒、滴、漏”。定期对渣库周边的截洪沟以及渣库内的排洪系统、回水系统进行检查与维修,按照要求安装监控系统并严格执行跟踪监测计划,以确保渣库安全。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渣场闭库封场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环评所述环保措施进行生态恢复,降低生态影响。加强环境宣传及施工管理,在场区内及主要路口设置减速标志和警示牌。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 月 21 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禄丰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 3月 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