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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字〔2024〕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326009
  • 2024-03-08 16:02:07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1

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7MXQ2110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南金路与036乡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心仪

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10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正常生产,厂区腌制车间放有21桶未处理的小番茄、42桶浸泡白糖的小番茄、14桶高浓度浓缩糖水(其中一桶正在冒热气)、4桶泡糖水的小番茄;5号、7号、8号烘烤车间正在运行,内有400斤半成品小番茄;供热锅炉正在使用;污水处理站未开启,正常生产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污水处理站西南侧3米处雨水沟内有一裂隙(位置处于雨水沟沟底)冒出,污水沿着雨水沟渠、厂区地板边缘、厂区绿地边缘流至门卫室旁雨水排口处通过雨水管道弯头处缝隙进入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部黑果倮箐河沟内(该条水沟最终汇入永定河,永定河为类水体),该水呈灰褐色、有气味、浑浊、无漂浮物。经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前段、雨水排放口及污水处理站西南侧3米处雨水沟内裂隙出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永环监字〔202334)显示,pH值分别为4.94.94.7COD分别为1.64×104mg/L1.62×104mg/L1.66×104mg/L

经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产生量为22.08m3/d,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0m3/d,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且有生产废水产生的情况下连续两天未开启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站调节池进水口(气浮机)旁渗漏至污水处理站西南侧3米处雨水沟内,通过裂隙冒出,最终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说明;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永仁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1332号)复印件1份,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运行记录921-1012日复印件1份,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t/d果脯污水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果脯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永仁县税务局《关于提供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的复函》1份,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34号)等证据为证。

二、申述申辩、听证情况

局于20231229日向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34号),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15日,永仁福瑞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局提出听证申请,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130召开听证会。

我局复核和审查决定对你公司主张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20231013日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相关裁量因子进行修正,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34号)202312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仟元整(¥404,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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