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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字〔2024〕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326005
  • 2024-01-31 15:54:1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20241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546866507         

地址:牟定县江坡镇福龙村委会福土龙村(元双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丽琼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

以上事实,10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16张;202310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12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63,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