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2025〕3号
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凤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DBDMHBX3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2025年4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200MW/4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送出工程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太平镇太平村委会盐井村至上罗文冲村,项目建设17座塔基进行储能输送电,与鹿兴线连接点分别为BN8塔杆和CN5塔杆。
经核查发现区域内已经建设完成的输电线塔杆共12座(分别为AN4、BN1、BN2、BN3、BN4、BN5、BN6、BN7、CN1、CN2、CN3、CN4号塔杆),1个塔杆塔基完成基础开挖(为AN2塔杆),2个塔杆塔基完成场地平整开挖(分别为AN1、AN3塔杆),2个塔杆建设一半(分别为CN5、BN8号塔杆);17个塔杆进场道路均进行了开挖或者道路扩宽,塔杆还未进行铺线。工程于2025年2月15日开始动工建设,2025年3月24日你公司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报送《楚雄州姚安县200MW/4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输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至现场检查时还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5年4月1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7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3.2025年4月1日公司被委托人陈X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调查相关情况;
4.2025年4月1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5.2025年4月1日提取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6.2025年4月1日提取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7.2025年4月1日提取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8.2025年4月1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公司委托授权情况;
9.2025年4月1日提取的《楚雄州姚安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5页,证明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关系情况;
10.2025年4月1日提取的《楚雄州发改局关于姚安200MW/4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楚发改能源〔2025〕30号)1份4页,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11.2025年4月1日提取的《输变电线路图》彩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输变电线路走向情况;
12.2025年4月1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公司文书送达方式情况;
13.2025年4月10日的施工方云南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蒋X《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调查相关情况;
14.2025年4月10日提取的施工方云南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蒋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15.2025年4月11日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许XX《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调查相关情况;
16.2025年4月11日提取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许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17.2025年4月11日向公司送达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姚环责改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1份4页,证明要求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8.2025年4月11日提取的《姚安县远信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4〕93号)复印件1份4页,证明输电项目与储能电站不是同一项目;
19.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姚安远信新型储能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原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
20.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接件批办单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情况;
21.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受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5〕3号)及2025年6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为220KV输变电线路,项目属于目录第五十五项核与辐射中第161项输变电工程其他,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太平镇太平村委会盐井村至上罗文冲村,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源地,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项目为线性工程,主体建设内容为塔杆和输变电线,现场检查时为建设阶段,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工程于2025年2月15日开始动工建设,截至4月1日调查时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企业自2024年1月25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建设区域位于姚安县太平镇,属县域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2025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公司输变电项目立即停止了建设,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项目建设属线性工程,选址符合项目建设,虽然企业暂时停止了建设,但施工等产生的环境影响暂时无法恢复,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输变电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D4420;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25日,目前暂无营收收入,未提取相关材料,裁量等级不计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该项目位于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属于姚安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ZH53232510002)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7。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