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不罚字〔2025〕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430002
  • 2025-04-30 15:51:2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不罚字〔20251

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万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01MB0839594U

地址:楚雄市朵基水库管理处

20251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2512日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水资源配置工程于20221月完成招投标工作,由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单位承建于20223月初开工建设,至202412月已完成输水主要设施安装1.29km,输水主要设施其余部分因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而未实施,完成泵房安装出水设施0.72千米,完成提水泵站泵房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及取水口闸室浇筑,完成工程估算投资1430万元。排灌渠工程于20248月完成招投标工作,由云南晟全建筑工程有限单位承建于2024913日开工建设,至202412月完成56.2km排灌渠修复,完成工程估算投资2580万元。截至202512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建设的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3日你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管理处。

2.202512日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4日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3日对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李XX、技术负责人朱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2份,202514日对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朱XX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202513你单位提供的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等证据,证明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410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查,你单位发现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含水资源配置工程及排灌渠道提升改造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已于202512日分别向相关工程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通知》,立即停止建设。202514日执法人员复核时,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241211日,你单位委托昆明绿岛环境科技有限单位开展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查,截202512日,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编制完成,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楚雄市子午灌区建设项目是抗旱保民生重点国债资金项目,为解决灌区群众迫切的生产用水问题在手续未完全办理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行暂停施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期间,没有发现该项目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和施工期间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也未发现该项目建设存在环境污染和严重生态破坏情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未接到群众反映有关该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投诉或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落实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202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