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元罚字〔2025〕2号
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8MLK21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上总括村102号
2025年1月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2024年3月1日开工建设,2024年6月20日建设完成。共建设20个塔基,线路架空路径长6.95km,从物茂乡虎溪村110kV升压站开始架设,至物茂乡多竹箐220kV升压站,目前处于调试阶段。你公司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取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项目总投资额为564万元。该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设施建设情况;
2.2025年1月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证明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已建设完成;
3.2025年1月15日杨万元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5.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杨XX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6.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童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执行经理身份信息;
8.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华能元谋虎溪村光伏电站估算总投资情况;
9.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2〕67号1份共4页,证明公司元谋虎溪村光伏电站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10.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4〕43号1份共6页,证明公司元谋多竹箐光伏电站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11.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项目取得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项目总投资额为564万元;
12.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勘验平面图1份共1页,证明元谋虎溪村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线路径。
13.2025年1月15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元谋县虎溪村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塔位坐标1份共22页,证明公司元谋虎溪村光伏电站110kV站点联络线线路工程线拐点坐标;
14.2025年1月21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坐标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证明项目地为重点管控单元
15.2025年2月27日牛X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项目建设违法情况。
16.2025年2月27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牛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身份。
17.2025年2月27日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职工花名册1分1页,证明公司实有职工人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要求,属于“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中“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环评类别,因此,本项目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该项目位于元谋县物茂乡,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设备已建设完成,处于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4年3月1日开工,2024年6月20日建设完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近两年内有4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5;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该公司主动报告问题,积极整改,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公司主动报告情况,积极开展环评手续办理工作,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