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5〕2号
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位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C2BEGY9G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麦拉工业园区
2025年1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年1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成品铁矿堆场及循环水池旁露天堆放约2000立方米、占地400平方米的铁矿渣,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
2.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方XX身份信息;
3.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XX授权委托段XX代为处理生态环境案件查处相关事宜;
4.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段XX身份信息;
5.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低品位褐(菱)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5页,证明项目建设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环保措施;
6.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20〕9号)1份4页,证明低品位褐(菱)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7.2025年1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4页,证明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情况;
8.2025年1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对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5年1月15日对公司总经理段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5年1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4页,证明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成品铁矿堆场及循环水池旁露天堆放铁矿渣,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5〕2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5年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楚环永责改字〔20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对露天堆放的铁矿渣进行清运,3月25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露天堆放的铁矿渣已清理完毕,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永仁县锦烨工贸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