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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5〕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427006
  • 2025-04-14 15:24:5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53

 

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9MA6KBUEG82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村

经营者陈桂娥

20241114日及29,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111日至1128日,你公司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烟尘折算浓度时均值累计超标415小时,烟尘折算浓度时均值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中颗粒物:30mg/m3的排放标准;SO2折算浓度时均值累计超标103小时,折算浓度时均值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中SO2150mg/m3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于2024112日完成验收,故有效数据112日开始统计。你公司115日晚因脱硫塔电柜烧毁,脱硫塔无法运行,117日晚完成维修,期间造成116日及7日数据超标,因不可抗力导致,故剔除116日及7日超标数据。最终,你公司2024112日至28日,烟尘折算浓度时均值累计超标372小时,最大峰值为112816195.188mg/m3(超标5.51倍)SO2折算浓度均值累计超标67小时,最大峰值为111611283.737mg/m3(超标0.89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1114你公司提供的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123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王X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41114你公司提供的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和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411月报表(114日)复印件1份及2024123你公司提供的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411月报表(128日)复印件1日报表(228日)复印件25,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111日至28你公司实际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2024111日至28你公司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累计超标24天、时均值累计超标372小时,最大峰值为112816195.188mg/m3(超标5.51倍);SO2折算浓度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时均值累计超标67小时,最大峰值为111611283.737mg/m3(超标0.89倍);

4.202411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411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412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1114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116日及7日因不可抗力造成数据超标。

6.2024123你公司提供的《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DA001排气筒固定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于2024112日完成自主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3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4号)及20253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公司202535日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4号)后,于20253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申请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听证会于2025321日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环境违法的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天以上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废气类别: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仟元整¥10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4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