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C29L277K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五街镇五街集市
法定代表人:张顺
2025年1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2025年1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线索进行核实处理的通知》调取了你公司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15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还原利用OBD屏蔽器进行作弊检测行为演示。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157份合格检验报告,机动车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相同,均为6012767GHIJK569A、352F303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2.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张X;
3.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整体运作具体负责人为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站长夏XX;
4.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授权签字人为黄XX;
5.2025年1月16日封存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OBDⅡ作弊器1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4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所处位置,使用OBD作弊器演示排放检验过程;
6.2025年1月16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相关事实;
7.2025年1月16日夏XX、黄XX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在OBD检查时使用作弊器行为,在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的检验报告;
8.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5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314页,证明15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和CVN代码相同;
9.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157份机动车检测费收据复印件1份53页,证明157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共计11790元;
10.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名册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9人;
11.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2505110410)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信息;
12.2025年1月16日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节选复印件1份3页,证明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157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涉案车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57辆,裁量等级5;你公司2024年因黑烟车过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查处,2024年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南罚字〔2024〕2号),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9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11,79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柒佰玖拾元整(¥113,79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